根據“腦功能均勢說”和“變異統(tǒng)一說”兩種假說,斯特勞斯考察了腦損兒童的學習結果,并且提出了腦損兒童所具有的行為特征,也就是后人所稱的“斯特勞斯綜合征”:
(1)對刺激的被動反應。任何一種聲音、運動或物體都會立刻吸引腦損兒童的注意力,甚至瞬現(xiàn)即逝的刺激也能引起他們的注意。這種反應與煩躁引起的精神錯亂不同。
(2)病理性固著。腦損兒童普遍具有持續(xù)的行為特征。例如,讓他們從事一項用繩子把散落的珠子串起來的任務。與正常兒童相比,腦損兒童所需的持續(xù)時間更長。這種持續(xù)的行為特征與刺激物持續(xù)吸引他們的注意力有關。
(3)抑制解除。腦損兒童難以協(xié)調抑制和興奮。由于抑制被解除,因此容易出現(xiàn)活動過度。例如,同樣獲得一支鉛筆,正常兒童會因為新任務的提出而及時抑制自己玩弄鉛筆的行為,相比之下,腦損兒童則不會因為新任務的提出而及時抑制自己玩弄鉛筆的行為。
(4)分離。腦損兒童無法把事物作為整體來理解。正如威納的整合概念所揭示的那樣,他們只顧整體的組成部分,而不了解部分與整體的關系。